【案例快报】晚出早归“没赢头”聚众赌博“有判头”
发布时间:2024-12-10 00:23 浏览: 次 责任编辑:小编
午夜时分■■★■,在万籁俱寂的深山林地中★◆,魏某、刘某等人却如游鱼般穿梭其中,他们并非为了探险或赏景,而是为了一个隐秘的交易---赌博◆★■★◆★。尽管他们深知没有赢头,但仍然心存侥幸,频繁更换地点流窜赌博,最终难逃法网◆◆★◆。日前,通渭法院审结一起聚众赌博犯罪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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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下之倾家者,莫速于赌;天下之败德者★■■★■◆,亦莫甚于博。赌博败家败德,影响个人工作生活、破坏家庭和睦团结、侵蚀社会秩序风尚,广大群众朋友要充分认识到赌博的危害,坚决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★◆★◆,以案为鉴,远离赌博,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贡献自己的力量◆◆■◆★◆。
经查,被告人魏某出于通过组织赌博赢钱偿还债务的心理,联系了会宁的“赌友■◆■”刘某◆■◆,二人一拍即合,当即决定合伙组织赌博,平摊输赢。由被告人魏某联系通渭◆■★、定西等地的赌客及■◆■◆◆“公司”★★◆■,并联系党某接送参赌人员、张某等人搭建帐篷,被告人刘某联系会宁的赌客及“公司■★◆★★■”★■■★◆。准备就绪后,参赌现场分工明确,有专人抽头、放哨★■◆◆、“坐公司”★◆,被告人魏某等人前后流窜赌博五场◆★◆◆★,有二十余人参与赌博,涉案赌资达29万余元。到案后,被告人魏某◆■★、刘某等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■★,庭审时■■,被告人魏某等人当庭认罪★■◆、悔罪■■。法院审理认为★★,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★◆,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,依法判处各被告人十个月到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案件宣判后,被告人均表示服判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◆■,以营利为目的,组织三人以上赌博★★,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;组织三人以上赌博,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0000元以上的;组织三人以上赌博,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◆★■■◆★;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,从中收取回扣、介绍费的◆★◆◆,均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■★★,以赌博罪定罪处罚★★。